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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稅務檢查的形式: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專項檢查。
(二)稅務檢查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逆查法、順查法、現場檢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調賬檢查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一)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因檢查需要時,經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 3 個月内完整退還。
有特殊情況的,經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 30 日内退還。
2.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财産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
3.到納稅人的 生産、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财産,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4.經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二)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 不得超過 6 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三)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并可複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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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表述中,符合稅法規定的有( )。
A.到納稅人的住所檢查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财産
B.責成納稅人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C.到車站檢查納稅人托運貨物或者其他财産的有關單據,憑證和資料
D.經縣稅務局長批準,憑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選項 A,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産、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但不得進入納稅人生活區進行檢查;選項 D,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案人員的儲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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