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醫療鑒定去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争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争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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