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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收集分居證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3 09:11:51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裡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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