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申請變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機關認定确需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給予更改。
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經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緻;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十八周歲之前,想要改名字的市民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十八周歲後的則由本人提出申請,但也不是想改就能改,需有“過硬”的理由。如,名字中有生僻字、電腦無法識别、重名等等。不能是“不喜歡”、“老人算命說不吉利”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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