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以設備租賃的方式将建設工程分包給無建築資質的承包人,并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不具備建築資質承包人不能承建相應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給無建築企業相應施工資質的個人,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實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
2、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确認無效後,針對發包人依據該無效的合同而取得的違法所得是否收繳,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及當事人違法情節,同時以平衡當事人利益,避免激化矛盾為目的,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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