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的賣離婚房産的分割方式如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産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财産。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