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由賣方承擔的。
土地出讓金有兩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合同無特别約定,土地出讓金應由買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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