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有争議的解決是:
1、協商:當事人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利歸屬和使用權問題出現争議的,一般原則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行政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3、訴訟:對有關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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