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因其租房是為了居住,疫情并未造成其不能實現該合同目的,解除合同不屬于因不可抗力導緻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亦不可将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因此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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