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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