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上限一般不會高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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