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個人的工資屬于共同财産。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知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生産經營收益、知識産權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都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工資、獎金不僅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基本工資、獎金收入,還包括了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等。隻有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工資等收益,才屬于夫妻各自的個人财産。但是,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采用書面方式明确約定了,婚後的個人工資歸各自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婚後獲得的工資,都屬于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