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中對未經核實的複印件,并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借條複印件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經過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采信;另一種情況就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即被否定。
【法律依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規定》中對未經核實的複印件,并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和規範。仔細推敲,我們就可以得出,即使是無法與原件核對或遭到對方異議的複印件,隻要嚴格按照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規則進行查證,仍可以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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