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應當滿足的條件如下:
(一)租賃物須為有體物:租賃物必須為有體物是沒有争議的,租賃物必須滿足人們的生活要求,其使用價值要能夠轉移。看不到的東西是不能拿來租賃的。
(二)租賃物能滿足承租人的要求,且在利用、返還等問題上能滿足租賃合同的特點。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22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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