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6個月後,若不補辦,即作廢。
【法律依據】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列》第十條規定,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須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内,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等,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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