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限購的關系而導緻不能買房時,建議可以要求開發商将房款給退回來,開發商不肯退房時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
當事人一方因政策限購解除合同後,轉而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适用定金罰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經人民法院審查合同解除确實導緻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損失方要求對方補償其所受合理損失的,人民法院會酌情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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