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别除權的行使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序。别除權标的物雖然也是破産人的财産,并且可能在破産宣告後為清算人的接管,但為了實現别除權的優先受償權,需要将别除權标的物與破産财産區分開來。将用于别除權人個别清償的标的物與用于全體債權人集體清償的破産财産之間劃出一道界線,使别除權人能夠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幹涉而順利地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破産法》第35條中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前6個月至破産宣告之日的期間内,債務人對原無财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财産擔保的行為無效,債權人不行使别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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