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合同糾紛,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财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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