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内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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