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土地确權可以分開。應該由承包方對承包地分割達成一緻意見後,準備好相關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由發包方報經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分别與分立後的農戶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分别向分離後的農戶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産或者動産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共同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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