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内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到第一百七十五條都是關于代理的規定。
如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内,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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