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準确地公開發布。
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時限一般不會超過15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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