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内,員工自離有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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