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辦理房産證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延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合同約定的辦證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亦即自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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