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一、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二、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部分,由賠償委員會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非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内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内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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