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店分為二種,一種是直營連鎖店,一種是加盟連鎖店。所以,不論是直營連鎖店,或是加盟連鎖店,隻要店數在七家店以上的,都稱之為連鎖店。
連鎖店,一般的認知是店數在七家店以上,每一家店都挂上相同的招牌,即可稱之為連鎖店。如果店數隻有三、五家,還不到七家,通常還談不上連鎖店,隻能稱之為多店。
加盟店的連鎖品牌,往往自己本身也會有直營店,所以,加盟體系通常是直營連鎖店,跟加盟連鎖店同時并存的,隻有極少數的加盟品牌是全部都是加盟店,沒有直營連鎖店,像部分房屋中介品牌,就是屬于純加盟體系而沒有直營店的。
第一加盟店需要繳納一部分費用給連鎖總部
第二加盟店需要按照總部要求統一形象,統一經營
第三加盟店需要由總部授權使用品牌
直營店如果用嚴謹的定義來看,門市店面在登記的時候,就是登記為總公司的分公司,因為分公司跟總公司才是同一家公司,如果門市店面投資的老闆都相同,但是不同的門市店面登記為不同的公司名稱,或是不一樣的商号名稱,就法律上來看,彼此之間就是不同的公司,用嚴謹的的定義來看,這就不能稱之為直營店。
連鎖店所謂的"連",就是每家店的招牌要相同,招牌相同才表示大家連在一起,招牌相同才可以打廣告,招牌如果不相同,就無法打廣告。所謂的"鎖",指的就是總部對加盟店要有掌控力,對加盟店要鎖緊鎖死,如果總部對加盟店掌控力不足,對加盟店沒有辦法鎖緊鎖死,加盟店各行其是,不聽總部的指揮,那就不叫連鎖店,那就是連而不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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