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喪偶兒媳對公婆沒有贍養的義務。兒媳、女婿與公婆、嶽父母之間是以婚姻關系為紐帶而産生的親屬關系,屬于姻親關系,相互之間并沒有自然的血緣關系,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說他們之間也就沒有贍養、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一般也不發生法定繼承關系。
但是我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說,這是我國繼承法的獨創,是世界繼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規定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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