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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旁邊有墓地能不能退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12:34:19

房屋旁邊有墓地能不能退房?■ 前言:購買新房後才發現旁邊有墓地,這樣的事情偶有發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房屋旁邊有墓地能不能退房?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旁邊有墓地能不能退房(能作為退房的理由嗎)1

房屋旁邊有墓地能不能退房

■ 前言:

購買新房後才發現旁邊有墓地,這樣的事情偶有發生。

以新房旁邊有墓地的理由要求開發商退房,恐怕不是想象中那麼容易。

情理上說,在墓地旁蓋新房,售賣給存了大半輩子積蓄的業主,似乎很不厚道,但這都是道德範疇。讨論結果不能等同于法律适用。

從法律角度看,要退房,必須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當然,你也可以提出撤銷合同來實現退房之目的,但難度系數不比解除合同低。)

本文采集的案例是購房者以新房旁邊有墓地,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涉案樓盤存在多處墓地的違約事實來要求退房。

這類案件要勝訴,基本繞不開這幾個難點:

1、證明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違約行為,取證較難,開發商的法務早已做好該類法律風險的防範。

2、即便存在不一緻的宣傳,但虛假二字能否算到開發商頭上?如宣傳資料來源于政府,往往難以認定其主觀存在惡意。

3、即便存在虛假宣傳,是否足以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達到足以解除合同的條件?

4、如虛假宣傳部分并非在開發商規劃、建設範圍内,也難以認定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因其無法控制。如虛假信息導緻購房者作出錯誤選擇,開發商或許有一定責任。但此情況下,購房者也有相應責任。畢竟,買房是一筆大買賣的交易,相比于一般交易,購房者自身更應持謹慎注意義務。

案号:(2020)魯0112民初627号

「案例内容2364字,閱讀約5.9分鐘」

■ 基本事實:

為購買被告開發的商品房,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首付款,與被告(出賣人)簽訂《濟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濟南市曆城區的中新國際東城(濟南雪山項目地塊)X号樓X号房屋一套,建築面積共114.14平方米,總價款1483706元。

該合同附件6第二部分項目周邊不利環境因素提示第10條載明:“本項目東側方向龍骨山上有零星墳墓,可能會影響A-04地塊部分住戶的視覺感受,敬請知悉。(該山體後期改造具體以政府實際規劃及建設為準,具體時間未确定。本公司隻告知信息,不對此做出任何承諾及保證)。”合同簽訂後,原告除前期已付首付款外,剩餘購房款已通過按揭貸款方式給付。

2019年10月28日,涉案樓宇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單。

2019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郵寄送達《交付通知書》,2019年12月11日,該郵件由他人代收。

2019年12月25日起,被告開始向涉案樓盤的業主集中交付房屋,原告拒絕接受房屋。

原告訴稱涉案樓盤周邊所建墳墓問題,提交如下證據:

(1)涉案樓盤銷售沙盤照片、影像資料、樓盤鳥瞰圖片,拟證明銷售樓盤模型中均是規劃建成的現代化樓房,所涉及的山體均為風景區,并無提示标注有墳墓,涉案房屋所處的位置位于森林公園住區;

(2)涉案樓盤宣傳彩頁、通話錄音及視頻兩段,拟證明被告置業顧問在原告購買涉案樓房時,并沒有告訴原告所謂的風景山為墓地;

(3)證人李X、許X、尹X、崔X視頻各一段,拟證明上述證人購買的樓房與原告系一個樓盤,購買房屋時,被告亦存在虛假宣傳等實際情況;

(4)龍骨山、西山坡區域照片及視頻多份,拟證明被告宣傳建設的森林公園,被建設成多處墓地;

(5)2019年4月9日,齊魯晚報、山東衛視問政山東新聞媒體視頻各一份,拟證明被告宣傳的山體公園變成了公墓,被多家媒體報道;

(5)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信息公開(2019)規-057号信息公開答複意見、信訪事件處理意見書及濟南市曆城區雪山片區建設指揮部關于雪山片區西山坡公園項目有關情況的說明各一份,其中答複意見載明:“所申請的西山坡公園、韓三村公墓和西山坡公墓一期三個項目,未在我局辦理過規劃許可手續”,處理意見書載明:“你們來信來訪咨詢曆城雪山片區西山坡在建公墓規劃問題,我局按規定進行了受理。經研究,現答複如下:你們反映的在建公墓位于世紀大道以北、飛躍大道以南、繞城高速公路東環線以西、龍骨山西側25米規劃道路以東,該範圍在市政府已審定的雪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為非建設用地。

目前我局未收到該地塊辦理規劃許可的申請材料”,情況說明載明:“……其中西山坡山體位于繞城高速西側防護綠地内,為章靈一村、章靈二村、程莊和彭莊的集體用地,近幾十年來,周邊村民形成風俗習慣,村裡死亡人員骨灰在該處進行掩埋,自發組織形成了胥家墓地群和劉家墓地群。考慮到片區村民不同意墳地外遷需求,為保障項目建設,經多次會議研究,原計劃将片區内分散的墳地按照影響市政基礎設施和項目建設的緩急程度,由雪山片區指揮部引導村民将曆史已現狀形成墳地分批次遷入西山坡原公墓西北側,距離中心國際城項目北側邊界約600米。

同時考慮到整個西山坡占地面積約480畝,植被覆蓋率較低,環境很差,計劃在該處實施破損山體整治、荒草地綠化提升、裸露地綠化補植,通過喬灌草混植的方式構建綠色山體生态景觀,補植面積約14萬平方米,同時修建上山步道、鋪裝小品、引水上山和健身空間等,相關建設手續正在籌備辦理。

在此,對工作中溝通不到位給各位中心國際城業主造成的誤會和影響深表歉意,我指揮部承諾在未取得民政、規劃相關公墓建設手續審批之前,不再引導村民遷墳,遷墳涉及有關建設一概停止。我指揮部将積極聯系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妥善處理現狀墳地事宜”,拟證明被告宣傳的會在涉案樓盤毗鄰的西山坡至龍骨山間等地建設的森林公園等項目從未辦理過任何規劃與報請,被告系虛假宣傳。

■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890706元以及占用期間的同期銀行利息。

■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關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本院分述如下:

1. 關于被告在涉案樓盤銷售過程中宣傳的山體公園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在銷售時宣傳涉案房産北鄰約600米處的西山坡位置會建一處山體公園,但如今不存在山體公園,而是兩處墓地,被告存在虛假宣傳。本院認為,根據本院查明事實,西山坡位置将建設山體公園,是濟南市城區山體綠化提升和山體公園建設三年行動的規劃項目,該地塊系涉案樓盤周邊地塊,并非被告開發規劃範圍,被告根據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内容在商品房預售時進行宣傳,雖然預售時就山體公園的宣傳内容,與涉案樓盤集中交付時現狀不一緻,但并不構成虛假宣傳。

2. 原告以被告宣傳建設的山體公園現為多處墓地為由主張解除合同能否成立的問題。

本院認為,西坡山位于涉案樓盤北側約600米,并不在被告開發規劃範圍内,原告作為購房人,對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房屋買賣事項應當持謹慎注意義務,應當對超出開發規劃範圍以外的周邊環境進行查勘,以确定是否購買涉案房屋。

根據本院查明事實,西山坡在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就已存在多處墓地,原告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充分評估,以确定是否購買涉案房屋,對此,被告并無法定告知義務。

另,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附件6第二部分項目周邊不利環境因素提示第10條中,也向原告告知了本項目東側方向龍骨山上有零星墳墓的問題。

關于涉案樓盤開發過程中周邊新增墳墓的情況,亦非被告所能控制,不能認定被告存在違約行為。

綜上,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返還購房款及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一審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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