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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全保險可以被執行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09:08:49

各位粉絲,大家好,跟大家彙報下近況,因為最近案件比較多,整個團隊幾乎都處于各地奔波調查、執行中,在以後的這個階段,我會把我們團隊遇到的咨詢、辦理的案件、法院的實務、執行過程中的經驗以及各類小竅門,都分享給大家,以回饋粉絲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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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全保險可以被執行嗎(深挖個人财産系列-----如何執行人壽保險)1

最近有網友咨詢,被執行人欠債200萬元,執行立案後也一直沒還,最終案件終本了。最近他通過各種途徑,發現被執行人給他自己和家人投保了人壽保險,而且金額累計達40多萬元,當他把線索給到執行法官後,執行法官說保險具有人身性質,不能夠強制執行。

顯然,這個執行法官所說的,并不完全正确,有可能是不專業,也有可能是不想去辦實事。針對人壽保險,我給大家分享一下具體如何處置。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 理财功能。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型、有價性,投保人可以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單價值的方式,實現其現金價值。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責任财産,依法可以強制執行。

首先,執行法院對于保單現金價值的直接提取并非毫無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執行法院有權劃撥、提取、變價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基金及收入。實踐中法院大多采取直接從保險人賬戶扣劃現金價值的方式實現對保單現金價值的變價清償,實質是執行法院代位行使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

法院執行中會遇到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處于正常繳納保險費狀态下的保險合同,對于該情形下保險合同價值的提取需要投保人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才可提取保險價值,而投保人通常情況下不會主動行使解除權,這就需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代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權。

第二種情形:保險合同處于停繳保費狀态,法院可直接凍結該保單現金價值,待合同中止超過兩年,保險人應退還保險現金價值,此時法院可以直接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1條第2款則明确規定了債權執行中案外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

司法實踐中,投保人、保險人對執行法院直接執行現金價值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也并不鮮見。可見,在債權執行程序中,投保人、保險人、受益人等各利益相關方在現有法律規定内已經獲得事前提出異議、事後提出異議之訴等程序保障機會,未必需要通過另外的訴訟程序構造來實現對相關主體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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