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貨款到期索要不還,就可以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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