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務人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院可以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轉移财産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其轉移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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