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計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測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面積誤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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