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法人企業:由政府全額出資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通過專門的法規和政策來規範,不受公司法規範。
2、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标為主,經濟目标居次。
3、國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資控股,受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兼具社會公共目标和經濟目标,以經濟目标支撐社會公共目标。這類企業主要是準自然壟斷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産業,如電子、汽車、醫藥、機場等。
4、國有參股公司:嚴格來說該稱之為“國家參股公司”或“政府參股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政府隻是普通參股者,受到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與一般競争性企業無疑,沒有強制性社會公共目标,經濟目标居主導。對于這類企業,政府參股隻是為了壯大國有經濟的實力,除此之外,政府對這類企業沒有任何其他附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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