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合同的期限規定一般是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地合同的期限規定最長為七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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