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除了價格、地段、戶型等之外,配套設施應該也是購房者最關心的問題了。因為這與我們入住之後的生活息息相關。那你知道房屋配套設施包括了哪些嗎?要是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來告訴你。
一、房屋配套設施包括哪些?
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
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内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範圍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範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
配套設施或稱房屋相關設施,從其與房産的财産權屬關系上可作兩類區分。
第一類是商品房小區範圍内的配套設施,或稱之為區内私有配套
其權屬性質應屬房産小區共有共用的私産,如小區内的電梯、綠化、道路等。
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屬典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具有複合性,由專有所有權、公用部分持分權(共有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内配套應屬小區業主共有所有權所及于物業範圍。
第二類是商品房小區範圍外的配套設施與條件
如公交線路、商場等,可稱為周邊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産區域安排而統一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區位條件,但權屬上并非歸于房産小區附屬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權屬。
以上區内私有配套和周邊公共配套與房産均有使用功能與房價上的關聯,其在合同裡如何約定,決定了相關合同責任的處理。
二、發生房屋配套設施糾紛怎麼辦?
涉及配套設施的合同約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區内私有配套設施
它屬合同給付标的(房屋及所在小區)範圍,無疑應屬合同義務,對此房産商負有按約交付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配套給付不能或遲延的違約責任。
2、周邊公共配套設施
指的是合同給付标的範圍外具有配套意義的公共設施或環境條件,房産商對此不負有作成、交付的義務,客觀上也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不負必須告知的義務。
房産區位及周邊環境等概況購房者可自行通過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産商售房時予以宣揚甚至在合同文書中明确表述,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合同義務除給付義務之外,還包括附随義務,即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促進實現給付義務以最大可能滿足債權人給付利益(輔助功能),或維護對方人身、财産利益(保護功能)而附随合同關系衍生的合同義務。
對于所告知周邊公共配套設施不具備,房産商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或欺詐,應綜合配套不到位的原因、對購房者實際利益的影響、房産商在合同表述及履行上的過錯等情況進行認定,如房産商作了虛假承諾,以至對購房者的訂約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較大影響的,應承擔相應責任(違反告知附随義務的違約責任)。
然而,小區周邊環境條件不在房産商掌控之内,訂約時房産商所告知已經具備的或者尚在規劃預計之中的公共配套設施以後發生變化,隻要房産商告知情況基本可以免責,購房者應自負此預期意外落空的風險。
結語:
商品房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條件,包括小區内道路、綠化、景觀設施、服務場所,以及區位、周邊商業、交通設施等,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标的房屋,具有附屬性、延伸性使用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房屋品質與價值的重要關聯因素。
如果發生糾紛,購房者可根據合同的約定,考量配套設施與房産的效用關系等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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