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需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和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如果是港澳台居民的,需要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以及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和雙方之間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提供的證件以及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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