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适用法定财産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緻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确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對外借債時,明确說明此債務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此債務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列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隻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産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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