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特征有:(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2)勞動關系産生于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隻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産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産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4)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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