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征地補償款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内全額支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内全額支付。
有關部門在執行中沒有嚴格遵照法律來實施,懶政不作為導緻發放時間一再延期的,可以向上一級部門舉報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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