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的法官,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審判員從事法院的工作,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設立審判員的根本目的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審判員有兩種:
1、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2、由其所在法院院長任命,又稱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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