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後,隻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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