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财産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财産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财産。
(2)價金分割,即将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據财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