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能力的認定是:
1、肝、膽、胰腺、食道等惡性程度高的腫瘤,經确診即可定為無勞動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婦科、五官科等系統的惡性腫瘤分期為二期以上的。
4、甲狀腺癌、皮膚基底細胞癌以及腫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惡性腫瘤有轉移或複發的。
5、對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療後是否遺留症狀、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發生再狹窄作為判定基準。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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