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