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确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确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駕駛證是過期一年以内的,隻要及時更換即可。如果駕駛證過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就必須要到車管所申請進行科目一理論考試,這樣才能換得更新後的駕駛證。此時他的駕駛證處于“注銷可恢複”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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