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放棄繼承權的條件:
1、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導緻該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認。
2、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内行使,即遺産處理前撤銷。
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以遺産未分割為條件。但無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撤銷,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應在除斥期間内行使。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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