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後調解程序是:
1、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内容或申請執行。
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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