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之權利。一般都規定債務的專屬權不得代位行使。
所謂專屬權,衆所周知是一種屬于特定主體享有并不能轉移的權利。它有二層含義:其一,此權利隻為某一特定主體享有。
其二,此權利隻可由該權利享有者親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這種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質,可稱為權利行使的專屬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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