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實習期可以被扣不超過12分。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實習期内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内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挂統一式樣的實習标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挂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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