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繼承。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公有住房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财産,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财産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确定,然後向公房産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幹涉。
【法律依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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